瑞典租房合同中房主和租客的法律界限
來源:歐洲購房網作者:歐洲購房網時間:2017/7/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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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洲大學研究所(EUI)計算出,為了使投資回報率達到5%,開發商需要將租金比租賃法庭允許的租金高出70%。所有住房的租金都必須根據大小和“吸引力”來替代替代的可比住宅的租金,主要是租金低廉的市政房屋。租金對位置的影響很小,所以大都市單位的價格是特別低估的。該制度由租金法庭執行。
這些規定適用于所有租賃的住宅單位,除了少數例外。這些規定是強制性的 - 如果租戶放棄其權利,則必須由租賃法庭批準,或者是由業主與租戶協會商定的集體合同的一部分。
如果房東提出增加租金,房東必須通知租客。如果租戶同意或被動兩個多月,新租金將被應用。但租戶有權拒絕任何租金上漲,業主必須向租賃法庭上訴,以增加生效。
指數條款和逐步增加租金條款無效。
房東和租客在瑞典有什么權利,特別是合同期限和驅逐?
租戶有權延長合約,基本上是永遠的。規則是完全不對稱的 任何時候,租客可以隨時三個月的通知,即使合同已經固定一段時間,并終止協議。
如果房東的終止理由非常強大,例如需要在房屋內進行施工,可能會被拒絕,但業主在許多情況下必須提供另類公寓。
配偶和其他密切相關的人和同性伴侶的接送是可能的。租戶無法出售房東或將其交付給其他人以抵制業主的意愿。但是,他們可以為另一個住宅交換任期 - 租賃,合作公寓或擁有的房屋。
只要居民人數不構成健康危害,或大幅度降低住宅,例如2人公寓的9人或10人,則允許分租。
租客可以在沒有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重新裝修內部,重新涂漆,再造紙,放置瓷磚,鋪上墻到地毯,更換內門。
租戶有權享受“全面服務”的住宿,包括供暖,冷熱自來水,衛生間,淋浴或浴缸,電,爐灶,冰箱和洗衣機。
在獲得租戶協會批準后,租賃合同幾乎總是由房東協會預先制定的標準形式的合同。
非租金租賃的情況
持續時間到完成服務過程 6
試用期限 135
執法期限 19
驅逐租客總數 160
法院:Lex Mundi項目
瑞典法律制度的效力如何?
絕大多數房東 - 租客案件在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內由租金法庭解決。租賃法本身被視為法律專業,專業律師服務于不屬于正式法律制度的租賃法庭。
立法
1970年的“土地法”,其中納入了1968年的“以前的租賃法”,其中包含了關于房地產的所有規則。租賃條款載于第12章,通常稱為“租賃法”(“hyagenlagen”)。1974年的“租賃議價法”規定了當前的租金制定過程。一九八二年的“物業收購法令”可將租住公寓轉為合作社。如果三分之二的租戶組成協會,只要利潤通過租金控制維持在低水平,他們就可以以低于房屋真實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。
簡史:瑞典房東和租客法的最近變化
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,自由主義模式以合同自由為主。但是,1942年“租賃管理法”規定了租客續約的權利,嚴格控制租金。
自由主義者在1991 - 1994年掌權時,開始減少對住房建設的補貼,并鼓勵將市政公寓出售私有化的“合作住房”。補貼大幅減少。目前正在建造幾個公寓,主要是合作社。
這種不愉快的狀況可能會通過轉向市場原則來解決。2003年1月,房東協會,租戶協會和市住房公司組織提出了大幅度的租金調整。新租戶將立即支付較高的租金。現有租戶的減免將逐步停止。但這個建議的未來還不清楚。
標簽:瑞典租房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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